我省拟修改暂住人口办法:暂住人将不再被限期离开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我省拟采用一…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7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3月26日举行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我省拟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等4件法规进行修改。建议修订后的《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中,将不再责令暂住人口限期离开暂住地。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光明介绍说,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50元以下罚款,并补办手续,或者责令暂住人限期离开暂住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50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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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修改相关《办法》——
不得限制拒装分户水表住户用水
因拒绝安装分户水表而被物业公司或单位停水的事件屡有发生,这种强制性限水做法今后将不再发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3月26日审议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拟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并按每户100元计算处以罚款。”办法中“限制用水量”的规定设定了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应在清理范围内。据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按每户100元计算处以罚款。”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光明介绍说,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50元以下罚款,并补办手续,或者责令暂住人限期离开暂住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50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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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修改相关《办法》——
不得限制拒装分户水表住户用水
因拒绝安装分户水表而被物业公司或单位停水的事件屡有发生,这种强制性限水做法今后将不再发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3月26日审议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拟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并按每户100元计算处以罚款。”办法中“限制用水量”的规定设定了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应在清理范围内。据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按每户100元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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