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产发泡塑料餐具将面临10万元罚款
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今后…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7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3月26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今后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的企业,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
《条例》明确,逐步在商场、酒店、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和旅游景点取消不可降解、不可循环使用的一次性产品。针对各种违规行为, 《条例》还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其中,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等,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用水单位,如洗车业、洗浴业、水上娱乐项目未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的,均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逐步在商场、酒店、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和旅游景点取消不可降解、不可循环使用的一次性产品。针对各种违规行为, 《条例》还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其中,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等,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用水单位,如洗车业、洗浴业、水上娱乐项目未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的,均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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