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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亮点,参保城镇职工不限户籍

兰州健康生活网:11月20日,人社部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8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11月20日,人社部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企业缴费比例降低等亮点内容引人瞩目。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兰州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并介绍了兰州市现行的相关政策。据介绍,兰州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方面就有一些“亮点”,其中一条是:男职工买了生育险,未参保妻子可享受。

    ●连线兰州市医保局——

    在兰州参加生育保险不限户籍

    针对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内容,记者采访了兰州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目前在兰州市,只要是城镇职工,无论是否为兰州市户籍,都可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该工作人员表示。据了解,按照兰州市现行规定,城镇职工是指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企业缴费方面,兰州市2004年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006年,兰州市对此进行调整,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7%,该政策执行至今。这名工作人员称,如果人社部的该意见稿最终能够通过,费率有所调整,企业的负担将会有所减轻。

    如果用人单位不缴费怎么办?兰州市现行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或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还有可能面对滞纳金的处罚。

    丈夫买了生育险,未参保妻子可享受

    另外,征求意见稿在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等,这些都与目前现行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记者了解到,兰州市在生育保险政策方面还有一些“新政”。

    兰州市参保男职工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还可享受生育护理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于未参保人员,配偶生育时,参照参保女职工支付标准享受50%的生育医疗费,但若男职工配偶已参加并享受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相关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符合政策生育期间可以享受15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外增加5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参保男职工实施绝育手术的,按参保女职工绝育手术的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另外,凡兰州市参保女职工正常孕产期因各种原因终止妊娠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均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这让兰州市目前40多万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不仅能领到生育津贴,还能享受到产假。

    ●新规亮点内容:

    生育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

    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人社部表示,覆盖范围扩大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企业缴费比例下降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如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社部备案。据了解,我国各地生育保险费率不一,目前总体水平在1%左右。

    单位不缴保险须担生育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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