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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拟建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广告内容不得擅自篡改

兰州健康生活网:11月26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兰州市人…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7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11月26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建立了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安全隐患召回制度。 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报请批准《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报告”。该《条例》如果能在本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针对目前存在的药品、医疗器械虚假广告宣传,片面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用药者,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实际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依法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应当以法定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擅自篡改。”“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或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条例》还明确规定,市药监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诚信等级公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存在不良从业行为的,市药监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计入诚信档案。一年内不良从业记录五次以上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条例》规定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罚款的,也将面临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另讯 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造假者将由有关行政部门记入学术诚信档案,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资格;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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