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生育险新增终止妊娠可领生育津贴享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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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孕产期相关保险待遇有了变化。9月5日,记…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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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孕产期相关保险待遇有了变化。9月5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凡参加兰州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今后在正常孕产期因各种原因终止妊娠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均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兰州市目前40多万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不仅能领到生育津贴,还会享受到产假。
据了解,之前参加兰州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孕期如发生保胎失败、胎儿畸形或胎死宫内等原因,需要实施引产术终止妊娠的,按规定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这一规定一方面导致了女职工享受医疗水平低,另一方面原因终止妊娠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产假待遇。此项新政策实施后,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同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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