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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今后交通事故赔偿实行城乡“同命同价”

活网: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就明年起实施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7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就明年起实施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省公安厅副厅长姚远,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党尕介绍了情况。《条例》明确,校车驾驶人应具备3年以上驾龄。

  新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99条,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条例》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甘肃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高协说。

  甘肃省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首次明确校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享有的种种“特权”,并对校车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应当纳入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管理,并体现了对特殊车辆的严格管理。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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