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发布交警执法十条禁令 具体内容
兰州健康生活网:12月30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为加强公安交警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31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12月30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为加强公安交警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省公安厅制定了交通民警执法工作十条禁令,内容涉及上路执法、罚款、机动车挂牌、驾照考试等。
据悉,这是近年来我省公安厅针对全省交通民警及交通协管员制定的最为严厉的禁令。如交通民警、交通协管员违反规定收“黑钱”,或者交通协管员单独上路执法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免职。交通民警、交通协管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级执法单位的办案区、事故处理室、车管大厅等固定执法场所的执法活动,必须在视频音频监控下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或未在视频音频监控下进行违法处罚、办牌办证、事故处理的,一经查实,民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条禁令内容
一、严禁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二、严禁实施罚款处罚时违法收取现金,不出具处罚决定书、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
三、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交通违法行为人消除交通违法记分或者降格、免除处罚,收受财物或者谋取私利。
四、严禁违法扣留或者扣押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挪用、非法占有或者违法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
五、严禁利用车辆检查权、处罚权以权谋私,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车主、驾驶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收受财物或者谋取私利。
七、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收受财物或者谋取私利。
八、严禁在办理案件和处理交通事故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九、严禁在执勤执法和窗口接待服务时,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十、严禁交通协管员单独上路,越权执法,占用、损毁涉案财物或者实施罚款、扣留车辆、证件等执法行为。
据悉,这是近年来我省公安厅针对全省交通民警及交通协管员制定的最为严厉的禁令。如交通民警、交通协管员违反规定收“黑钱”,或者交通协管员单独上路执法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免职。交通民警、交通协管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级执法单位的办案区、事故处理室、车管大厅等固定执法场所的执法活动,必须在视频音频监控下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或未在视频音频监控下进行违法处罚、办牌办证、事故处理的,一经查实,民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条禁令内容
一、严禁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二、严禁实施罚款处罚时违法收取现金,不出具处罚决定书、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
三、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交通违法行为人消除交通违法记分或者降格、免除处罚,收受财物或者谋取私利。
四、严禁违法扣留或者扣押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挪用、非法占有或者违法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
五、严禁利用车辆检查权、处罚权以权谋私,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车主、驾驶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收受财物或者谋取私利。
七、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收受财物或者谋取私利。
八、严禁在办理案件和处理交通事故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九、严禁在执勤执法和窗口接待服务时,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十、严禁交通协管员单独上路,越权执法,占用、损毁涉案财物或者实施罚款、扣留车辆、证件等执法行为。
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快抢沙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