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土保持条例:采集发菜、滥挖虫草将受重罚
bsp; 兰州健康生活网:《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于8月6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8月7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于8月6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与该条例草案的初审稿相比,二次审议稿进一步细化了对违反条例规定,毁林毁草、采集发菜等行为的处罚条款,并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该条例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如果能在本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山禁牧、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封山禁牧范围,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严格保护植被、沙壳、结皮等。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违反本条例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江河两侧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和有崩塌、滑坡历史或者有崩塌、滑坡危险的坡地开荒、挖砂、采石、取土。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以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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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8月6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草案经过一审修定后,加入了一条新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山禁牧、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封山禁牧范围,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严格保护植被、沙壳、结皮等。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违反本条例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江河两侧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和有崩塌、滑坡历史或者有崩塌、滑坡危险的坡地开荒、挖砂、采石、取土。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以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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