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政策:“新改扩”建筑 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兰州健康生活网:为缓解市区停车难,进而进一步缓解行车难问题,兰州市近期制定了三项与…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7月20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为缓解市区停车难,进而进一步缓解行车难问题,兰州市近期制定了三项与停车有关的政策。7月19日,备受关注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两项政策正式向外界公布,该《办法》将从8月18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外,单位或个人擅自将公共停场所设为专用停车场的违规行为将受处罚。
“新改扩”建筑 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该《办法》将全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
● 专用停车场: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根据《办法》,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建设、城管执法和公安交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区(点)、广场、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及商场、餐饮、娱乐、银行等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利用人防工程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市政府将设 公共停车场专项资金
为加快停车场建设,《办法》规定,兰州市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同时,市政府将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保障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所需经费。
《办法》还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建设,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
对于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停车场收费 划分不同等级区域标准
停车场收费是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办法》指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划分不同等级的收费区域,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部门办理相应的收费标准审批手续。经营权的取得应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确定。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告。
五类区域 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办法》明确,以下五类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设有消防通道、盲道的区域;敷设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的区域;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范围内;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出入口和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酒店“抢”车位 逾期不改最高罚5000元
《办法》同时还确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如擅自改变已建成机动车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并按照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否则城管执法部门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一些娱乐场所和酒店将政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作为自家的专用停车位,仅供其消费者使用。对此,《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履行停车场服务管理职责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管理
兰州缓解停车难新政
● 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 市政府将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
● 影(剧)院、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
● 商场、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
● 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划分不同等级的收费区域
● 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或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 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
● 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建设
● 五类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新改扩”建筑 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该《办法》将全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
● 专用停车场: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根据《办法》,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建设、城管执法和公安交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区(点)、广场、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及商场、餐饮、娱乐、银行等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利用人防工程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市政府将设 公共停车场专项资金
为加快停车场建设,《办法》规定,兰州市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同时,市政府将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保障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所需经费。
《办法》还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建设,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
对于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停车场收费 划分不同等级区域标准
停车场收费是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办法》指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划分不同等级的收费区域,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部门办理相应的收费标准审批手续。经营权的取得应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确定。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告。
五类区域 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办法》明确,以下五类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设有消防通道、盲道的区域;敷设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的区域;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范围内;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出入口和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酒店“抢”车位 逾期不改最高罚5000元
《办法》同时还确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如擅自改变已建成机动车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并按照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否则城管执法部门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一些娱乐场所和酒店将政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作为自家的专用停车位,仅供其消费者使用。对此,《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履行停车场服务管理职责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管理
兰州缓解停车难新政
● 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 市政府将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
● 影(剧)院、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
● 商场、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
● 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划分不同等级的收费区域
● 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或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 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
● 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建设
● 五类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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