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民办幼儿园将和公办幼儿园享同等待遇
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省教育厅日前下发了《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民办…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6月18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为促进我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省教育厅日前下发了《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民办幼儿园将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将在评优、培训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学前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办幼儿园,已经开办但没有登记和审批的,必须到当地教育部门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于普遍反映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低、保障少的难题,《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应当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幼儿园收费也必须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原则上至少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
目前,各地冠以“双语”、“艺术”的幼儿园随处可见。对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同时,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购买服务,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政府应当按照公用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将在评优、培训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学前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办幼儿园,已经开办但没有登记和审批的,必须到当地教育部门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于普遍反映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低、保障少的难题,《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应当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幼儿园收费也必须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原则上至少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
目前,各地冠以“双语”、“艺术”的幼儿园随处可见。对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同时,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购买服务,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政府应当按照公用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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