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2小时内上报
障学生饮食安全,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加强监督检查,…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5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加强监督检查,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2小时内上报政府部门。
《办法》明确,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在卫生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供餐期间有克扣、减量、服务态度恶劣、 打骂(体罚)就餐学生等行为的,学校要及时上报营养改善计划主管部门,经核实后由县市区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对食材要留存采购清单。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要有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办法》规定,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停止供餐,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等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并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及教育部门报告。
市州、县市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地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明确,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在卫生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供餐期间有克扣、减量、服务态度恶劣、 打骂(体罚)就餐学生等行为的,学校要及时上报营养改善计划主管部门,经核实后由县市区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对食材要留存采购清单。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要有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办法》规定,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停止供餐,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等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并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及教育部门报告。
市州、县市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地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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