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医死”病人 金昌大药房里的黑诊所
在药店里开起了黑诊所,结果一次未经皮试就输液将病人“医死”。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7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在明知未经注册就没有从医资格,不办执照就不能开诊所的情况下,金昌男子王某却在药店里开起了黑诊所,结果一次未经皮试就输液将病人“医死”。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后,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近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5年,拥有中医专业大专学历的中年男子王某在金川区当地开设了一家大药房,随后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其间,王某一边卖药,一边还兼营看病、打针的“副业”。2007年5月,王某取得了中医医师资格证,但并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行医资格,也没获批开办诊所必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1年7月23日中午,男子郭某因身体局部炎症,在王某处就诊时,王某没例行“皮试”的医疗常规,直接为郭某输头孢曲松钠。液体输入没多久,郭某即出现了出汗、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王某本人抢救无效后又将郭某送往多家医院进行急救,但终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向郭某家人赔偿35.5万元经济损失而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最终,金川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构成非法行医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对其减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申请,认为王某虽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因其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请求依法改判。金昌中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王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所列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予以确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05年,拥有中医专业大专学历的中年男子王某在金川区当地开设了一家大药房,随后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其间,王某一边卖药,一边还兼营看病、打针的“副业”。2007年5月,王某取得了中医医师资格证,但并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行医资格,也没获批开办诊所必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1年7月23日中午,男子郭某因身体局部炎症,在王某处就诊时,王某没例行“皮试”的医疗常规,直接为郭某输头孢曲松钠。液体输入没多久,郭某即出现了出汗、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王某本人抢救无效后又将郭某送往多家医院进行急救,但终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向郭某家人赔偿35.5万元经济损失而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最终,金川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构成非法行医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对其减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申请,认为王某虽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因其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请求依法改判。金昌中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王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所列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予以确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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