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4月1日起开放单位停车场 停车费实行级差
兰州健康生活网:记者3月26日在兰州市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兰州市规…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7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记者3月26日在兰州市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兰州市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集中整治活动已于近日全面启动。此次整治活动将通过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整治活动将持续至6月30日结束。
根据要求,3月底前,兰州市将对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住宅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等单位、公共建筑内部的各类停车场进行摸底调查。其中,全市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将重新定点划线,根据规划和城区停车需求,确定公共停车场数量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点;对具备条件在夜间、节假日向社会有偿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积极与产权单位协调,合理安排单位内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通过错时停车将泊位向社会开放。
集中整治期间,对全市重点区域和路段中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停车场、占道装潢厂(店)和洗车场等,集中力量清理取缔;处罚一批长期停放在城市道路两侧影响城市交通、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的违法车辆;通过采取全天巡查和重点地段重点处理方式对全市各路段进行清理。
从4月1日起,兰州市将对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集中清理整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从市地税局领购的停车费发票。今后,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票据,收费全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如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院内、商场、物业小区停车场等)收取停车费,继续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务发票,纳入地税部门管理范围。
与此同时,兰州市将修订完成新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辐射、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对于同一地区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入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
根据要求,3月底前,兰州市将对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住宅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等单位、公共建筑内部的各类停车场进行摸底调查。其中,全市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将重新定点划线,根据规划和城区停车需求,确定公共停车场数量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点;对具备条件在夜间、节假日向社会有偿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积极与产权单位协调,合理安排单位内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通过错时停车将泊位向社会开放。
集中整治期间,对全市重点区域和路段中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停车场、占道装潢厂(店)和洗车场等,集中力量清理取缔;处罚一批长期停放在城市道路两侧影响城市交通、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的违法车辆;通过采取全天巡查和重点地段重点处理方式对全市各路段进行清理。
从4月1日起,兰州市将对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集中清理整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从市地税局领购的停车费发票。今后,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票据,收费全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如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院内、商场、物业小区停车场等)收取停车费,继续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务发票,纳入地税部门管理范围。
与此同时,兰州市将修订完成新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辐射、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对于同一地区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入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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