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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拆迁条例》2012年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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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9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从明年1月1日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正式施行。按《规定》,市县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住房保障条件。对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优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享受优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置换。

  按《规定》,未来在拆迁中可能产生的利益更多地向被拆迁人倾斜,赋予被拆迁人在拆迁中更多权利。同时,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要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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