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7年 兰州郝氏“双子”医疗纠纷案判决
兰州健康生活网:8月9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院于日前对历时17年之久,备受关注的郝氏“双子”诉兰州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索赔案作出判决,接生医院支付双胞胎医疗费22949.16元、生活费57600元,其中一子康复费120960元。
兰州市中院认为,郝高衡提出病历上记录的住院时间为1996年9月30日,而已生效的判决书则认定是1996年9月28日,所以住院时间不一致,病历不完整。经查,出院证明书上载明住院时间为1996年9月30日,出院时间为1996年10月15日,在办理出院时,双方尚未发生纠纷,故出院证明上载明的信息作为结算的依据。郝高衡主张的损失及费用有医疗费22949.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原告就医及诉讼致其父母误工费4626.48元、差旅费5693.4元、其他经济损失15035元;郝彬彬16岁起,因残所致劳动能力完全丧失而减少的收入损失,按每年20440元计算;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1407182.59元;郝彬彬终身伤残陪护费2666828.22元;原告父母和爷爷奶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0元。与该案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支持。
考虑到郝彬彬目前健康状况及家庭生活困难等因素,法院上次重审时按照公平原则从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判令医院承担郝彬彬、郝冈冈已发生的医疗费及郝彬彬的生活费、康复费并无明显不当,且医院亦表示认可,故此次数额不再改判。关于郝高衡提出对双子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经省高院委托,中国政法大学鉴定所已对二原告作出明确结论,故对该申请予以驳回。
相关阅读:事件始末
1996年10月3日,郝高衡的双胞胎儿子郝彬彬、郝冈冈在省妇幼保健院出生后出现异常反应,郝彬彬被确诊为脑瘫,郝冈冈则被诊断为缺氧性脑病。郝高衡认为这与省妇幼保健院接生不当有关。1999年6月25日,郝高衡以人身损害为由将省妇幼保健院推上被告席,索赔185.2万元。2000年1月底,市中院一审驳回“双子”的诉求。郝高衡不服上诉,省高院驳回郝高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1年11月26日,郝高衡申请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该病例作出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郝彬彬目前的伤残与医疗失误构成因果关系。2003年6月9日,省高院发出裁定,撤销该案件的一、二审判决,将该案件发回重审。2006年1月10日,市中院首次引用“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郝彬彬的损害结果与省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对郝冈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按照《民法通则》公平原则,从有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省妇幼保健院应承担“双子”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郝彬彬在市儿童福利院生活费用及今后的康复费用,判决省妇幼保健院支付“双子”已发生的医疗费用2.29万元,支付郝彬彬生活补助费5.76万元、康复费用12.09万元,共合计20.15万元。宣判后,郝高衡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郝氏双子案”诉讼历程
1996年10月3日:郝高衡长子郝彬彬出生后仅55个小时便出现异常反应,而其次子郝冈冈产后即重度窒息,经抢救才转危为安。出院不久,郝彬彬病情又出现反复,经神经外科大夫诊断为产伤,后确诊为“脑瘫”。而郝冈冈则被神经内科专家诊断为“缺氧性脑病”。据此,郝高衡认为其双胞胎儿子的病情与医院接生不当有关。
1999年6月25日:郝高衡以两个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甘肃省某医院推上了被告席,以人身损害为由索赔 185.19万元,并要求对其双子的病情作司法鉴定。
2000年1月底:兰州中院一审驳回了郝高衡的诉讼请求。郝高衡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同年7月26日,省高院终审驳回郝高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1 年11 月26 日:郝高衡申请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该病例作出鉴定,该鉴定意见认为,双子母亲足月妊娠双胎,产前和临产检查都无异常发现,由于接生医院在医疗和护理中出现失误,造成婴儿颅内损伤,郝彬彬目前伤残与医疗失误构成因果关系。郝高衡向省高院进行申诉。
2003年6月:省高院裁定撤消该案件的一、二审判决,发回市中院重审。
2003年10月: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重审。
2004年8月:市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
2006年1月:市中院首次引用“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支付郝氏双子已发生医疗费用2.29万元,支付郝彬彬生活补助费5.76万元、康复费用12.09万元,共合计 20.15万元,同时驳回郝氏双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郝高衡和被告医院均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规则采信证据,在已查明认定的事实基础上,依据公平原则处理本案,有利于保护少年儿童的利益,有利于解决双方迁延至今的纠纷,有利于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和促进和谐,判处适当,应予维持。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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