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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执业证将重罚

; 兰州健康生活网:从4月起,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将逐一复核所有已经审批的基层医疗卫生…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3年4月11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从4月起,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将逐一复核所有已经审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不到标准的,将依法暂停执业,责令整改,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记者近日从甘肃省兰州市召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年暨小型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动员会上了解到,从4月起,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将逐一复核所有已经审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不到标准的,将依法暂停执业,责令整改,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市强调,对超范围执业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据介绍,此次整顿对象包括该市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区)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小型医疗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所等)。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超出注册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未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

   求医小科普: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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