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毒养颜  瘦身  丰胸  旅游  晒后修复  去头屑  祛痘
皮肤护理  美容  化妆  健身  白领保健  防脱发  药膳
line_t

关注民生

您的位置:首页 > 健康资讯 > 关注民生

甘肃省企退人员上调养老金月底发放

兰州健康生活网:1月1日起,我省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3年4月9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1月1日起,我省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记者4月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此次调整方案已经出台,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月人均上调176元,涉及人群逾80万人,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底前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据了解,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9年为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3月2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随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3]11号),明确此次调整的范围、标准、要求等。

    政策解读 调整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普调基本养老金

    ●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81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60元。

    ●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1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 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调整标准

    特调基本养老金

    ●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每月再增加280元;副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月再增加230元。

    ●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在普调和特调第1、2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待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2016元的,一律调整到2016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基本养老金调整

     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为,2012年12月31日前纳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另外,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政策要求

    增加养老金本月底前发放到位

    省上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4月底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快抢沙发!!
 ※ 我来说两句: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请将图上数字填入左边输入框)

请您注意

  • ·自觉遵守:爱国、守法、自律、真实、文明的原则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含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您在本评论发表的作品,我们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line_btm
CopyRight © 2010-2012  www.jk121.com 兰州生活网 版权所有  Disign By Minux   
QQ:2229847070      Email:webmaster@jk121.com  陇ICP备08101034号    法律顾问: 甘肃贺文龙律师事务所

特别声明:本站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