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大病保险优惠政策惠及全省城乡
兰州健康生活网:在此前庆阳、金昌、定西三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我省大病保险工作终于有了确切的时间表。4月7日,省发改委联合多部门下发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方案,我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在2014年3月底前,大病保险优惠政策将惠及我省所有市州。届时,超过医保报销部分,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凡达到5000元以上的都将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筹资标准:今年按人均30元标准统筹
方案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2013年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适当调整。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保障内容:八类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
根据实施方案(试行),我省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为两类,一是城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是农村新农合参合人员。方案规定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还可以再次报销。但是,有八类情况不纳入补偿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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