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村居民低保办法出台 实行动态监管
bsp; 兰州健康生活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经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  …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3年3月7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经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将于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2010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办法》规定,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向特困村倾斜
《办法》规定,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每季核查一次。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分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应向特困乡、村倾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每季度初或者月初通过“一折统”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金将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讨论通过,将于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2010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办法》规定,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向特困村倾斜
《办法》规定,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每季核查一次。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分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应向特困乡、村倾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每季度初或者月初通过“一折统”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金将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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