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毒养颜  瘦身  丰胸  旅游  晒后修复  去头屑  祛痘
皮肤护理  美容  化妆  健身  白领保健  防脱发  药膳
line_t

企业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信息

兰州肺科医院专家解读肺结核疾病

兰州健康生活网: 受访专家:牛晨霞 主任医…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3月27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

  受访专家:牛晨霞 

  主任医师: 兰州市肺科医院副院长。毕业于兰州医学院医疗系,一直从事呼吸病治疗。

  擅长治疗:耐多药结核病治疗

  坐诊时间:每周三上午

  “连续咳嗽或咳痰两周,就应该怀疑自己是否得了肺结核。”兰州市肺科医院副院长牛晨霞介绍,“很多患者由于对肺结核缺少了解,一直把咳嗽当成感冒治疗,结果等到了医院时已经成为了重症肺结核。”在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到来之际,牛晨霞提醒本刊读者,要科学认识结核病,连续咳嗽或咳痰两周以上,就应该到医院去做查痰或胸片检查。

  每年13万人死于结核病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我国结核病仍然是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人数位居世界第二,每年约有13万人死于结核病。我国还是世界卫生组织(WHO)认定的27个耐多药、广泛耐药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在我国,仍然有不少结核病人未被发现,被发现的结核病人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未进行治疗、延迟治疗、不规则治疗。可以说,我国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咳嗽 结核病的常见症状

  结核病最多发生在肺部,肺结核最常见的症状是咳嗽。很多肺结核患者在最初都会以为是普通感冒,耽误了最佳的就诊时间。牛晨霞介绍,其实感冒与肺结核的症状是有区别的。感冒是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发病率高,几乎每个人全年都可发病。起病急,病程较短,一般1周左右。有上呼吸道症状,包括咽干、痒、痛,打喷嚏、鼻塞、流涕和咳嗽;如果没有这些症状,只是咳嗽,应该尽早上医院拍胸片。

  牛晨霞强调,对有呼吸道症状,特别是病程2-3周以上者,必须拍胸片。因为常见的感冒和急性支气管炎2-3周一般都好了,不好就需要考虑其他疾病。

  咳嗽多了 一年查次胸片

  牛晨霞介绍,有些患者有慢性支气管炎,或者吸烟,平时经常咳嗽,所以对咳嗽习以为常,已经渐渐习惯了抽烟后咳嗽或平时经常咳嗽这种生活状态,根本感觉不到肺结核甚至肺癌已经逐渐逼近。

  牛晨霞建议,有慢性支气管炎、或者吸烟、平时经常咳嗽的人,尤其是中年人每年应做一次胸片检查,若咳嗽加重或出现其他一些伴随症状,应及时拍片,进一步确诊。

  本报记者 杜凯

  小知识

  肺结核不会遗传

  牛晨霞介绍,很多患者都担心结核病将会遗传给下一代。其实肺结核不是遗传性疾病,不会传给下一代。但它容易通过空气中的飞沫传播,在家庭环境中,容易传染给其他家庭成员,可能导致一个家庭多个成员患病。

  结核病患者 要遵医嘱服药

  不少结核病患者在用抗结核药物后,许多不适症状就很快消失。有些患者以为病好了,就停药,结果导致病情反复、加重。

  牛晨霞介绍,其实结核菌是相当顽固的一种细菌,尽管在用药2个月左右,大部分敏感菌可被杀灭,但少量非敏感菌可能依然存活。因此,结核病患者应坚持完成整个治疗过程,一般为半年以上,以达到治愈和减少复发的目的。结核病专科医生将根据患者的病症、痰结核菌检查、放射学检查等结果决定是否停药,结核病患者切莫自行停药。

  小细节 防止传染肺结核

  牛晨霞介绍,健康人应该注重生活细节,谨防疾病,而结核病人更应该注重一些小“习惯”,从自身做起,防治结核病的发作和传染。比如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要避开他人,与他人面对面说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不仅如此,还要做到吃饭时分餐,碗筷单独洗刷存放。房间内要注意通风换气,特别是在学校教室和寝室等人群密集的地方更要注意。多锻炼身体,也可以增强免疫力。(兰州晨报)

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快抢沙发!!
 ※ 我来说两句: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请将图上数字填入左边输入框)

请您注意

  • ·自觉遵守:爱国、守法、自律、真实、文明的原则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含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您在本评论发表的作品,我们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line_btm
  • 暂无热点信息!

 


 
 

line_btm2
CopyRight © 2010-2012  www.jk121.com 兰州生活网 版权所有  Disign By Minux   
QQ:2229847070      Email:webmaster@jk121.com  陇ICP备08101034号    法律顾问: 甘肃贺文龙律师事务所

特别声明:本站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050号